巴彦淖尔市
政策政策解读

《内蒙古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06/17 1.3w 阅读 384 点赞

  一、起草背景

  2011年,国家林业局发文明确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落实“一区一法”,并列入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的考核内容。2018年,市政府印发的《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巴彦淖尔市规范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二年(2019-2020年)行动工作方案》中均提出要加快保护区立法进程,力争2020年前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颁布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因此,制定《内蒙古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办法》是落实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建设的重要体现,为全面依法管理保护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加强保护区建设管理、保持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三、适用范围

  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

  2020年3月份,市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内蒙古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初,在征求乌中旗、乌后旗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农牧局、交通运输局等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提交市政府审定印发。

  五、条款解读

  1.《办法》制定依据原则

  《办法》第四条规定: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2.保护区各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

  《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的保护区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规划、发展和改革、农牧业、自然资源、旅游、交通运输、监察、公安、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恢复治理、建设利用工作。

  3.保护区建设投入机制

  《办法》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和旗县区财政预算,同时,保护区管理部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保证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4.保护区规划编制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保护区规划。保护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国土空间控制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编制或者修改保护区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5.保护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制建设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制,及时受理野生动物行为异常或死亡报告并进行隔离检验。

  6.保护区外来物种引进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实验和审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保护区生态功能造成危害的,应当责令引进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7.保护区严禁从事的活动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