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临河城区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有效解决临河城区“停车难、乱停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加强临河城区停车秩序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河城区范围内(东至朔方路,南至总干渠,西至临策铁路、永济渠,北至绕城线)的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居民住宅小区内要尽可能多地施划停车位。城市道路的停车位由市交管支队临河区大队负责施划;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其他硬化区域的停车位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施划;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物业公司施划。
二、鼓励沿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无条件向社会开放内部停车场。
三、沿街商铺要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承担店面外人行道上非机动车有序入位停放的监督义务,达不到要求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处罚。
四、严禁私自设置禁止停放车辆标牌或障碍物侵占停车泊位或公共用地。如有上述违法行为,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管支队临河区大队依据职责责令其当场予以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五、凡在城区公共停车位上不入位停车和不按箭头指示方向停车的违规行为由市交管支队临河区大队给予处罚。
六、流动商贩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的违规行为由市交管支队临河区大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处罚。
七、大中小型客运货运车辆、工程机械车辆、特种车辆以及各种打零车必须按照临河区政府“划行规市”的统一要求,有序停放到指定地点或停车场。
八、凡连续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停车泊位超过10日、连续占用小区内公共停车泊位超过30日的车辆(包括二手车销售)一律视为“僵尸车”,有关部门按无主车辆对待,给予拖扣和处罚。
九、广大市民、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等各项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城区停车秩序,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十、本通告解释权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临河区大队和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交通管理支队临河区大队
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8日
编辑:许玉娇 校对:乔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