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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莱士瓜别乱卖!违者重罚!

2026/05/15 1.5w 阅读 463 点赞


关于规范磴口县华莱士瓜销售行为

的告知书

各华莱士瓜经营者:

磴口华莱士瓜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也是磴口县知名特色农产品品牌。为进一步规范磴口县华莱士瓜市场销售秩序,维护品牌形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磴口县华莱士瓜实体店铺销售行为告知如下:

一、规范要求

(一)分类分区摆放,不得混淆销售

各经营者应当对所有瓜果类商品实行分类分区摆放,按品种、等级、产地等合理划分销售区域,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水果品种名称。严禁将磴口华莱士瓜与其他品种蜜瓜混放销售,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二)明码标价,规范经营

各经营者销售磴口华莱士瓜时,必须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使用标价签、标价牌等方式,在销售区域的显著位置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计价单位、规格等级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内容。

(三)严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规范使用包装箱

各经营者必须确保销售的磴口华莱士瓜品质真实,不得以其他品种蜜瓜冒充磴口华莱士瓜销售,不得将非地理标志产品标称为磴口华莱士瓜销售,不得将品质低劣的瓜果以次充好进行销售。严禁将印有“磴口特产 华莱士瓜”等字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相关品牌标识的专用包装箱,用于盛装、销售非磴口华莱士瓜的其他瓜果。未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经营主体,不得擅自使用“磴口华莱士瓜”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一经发现上述行为,一律按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及误导消费者行为处理。

二、处罚依据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及不规范使用包装箱行为的处罚

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及将印有“磴口特产 华莱士瓜”等字样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箱用于盛装非磴口华莱士瓜的其他瓜果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或者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或者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两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四)侵犯地理标志及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磴口华莱士瓜”为地理标志产品,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监督与举报

各经营者应当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磴口县华莱士瓜研究所、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对市场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重点查处假冒磴口华莱士瓜产品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磴口华莱士瓜”包装箱等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群众对违法销售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发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告知。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来源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乔鸿 校对:王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