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志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志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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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志友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2026/04/14 1.2w 阅读 50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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